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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一条至第十条
1、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2、(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7、(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9、(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1、(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陇东学院校规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法行为者,依法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书面警告或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治安、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以刑事拘留、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有意损坏公物(包括花草树木),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盗窃、诈骗、强占他人财物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闹事、起哄、打架、藏匿提供凶器,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闹事、起哄、燃烧物品或往楼下掷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4、致他人伤残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不配合调查处理,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宿舍内同宿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男女同学同宿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利用网络传播、宣传反动或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禁烟区域吸烟,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并造成破坏性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收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寓区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做饭、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活动、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造成伤害事故的,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拉票、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无故旷课者,按《陇东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考试作弊者,按《陇东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不思悔改屡犯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第十七条凡被学院、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问题。
(二)如实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情况。
(三)违纪者主动承认错误,退赔积极。
第十九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七)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协调处理。
(九)学生工作处查处的违纪事件,将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载入学生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本人认为违纪处分事实有出入、条例适用不当者,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根据处分权限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陇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陇东学院发〔2005〕1号,从即日起废止。
2023中小学惩戒法第18条
1、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3、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4、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5、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6、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7、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8、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9、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10、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11、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12、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3、(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14、(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15、(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16、(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17、(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8、(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19、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21、(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22、(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23、(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24、(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25、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6、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27、(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8、(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29、(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30、(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31、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32、(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33、(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4、(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35、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36、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37、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38、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39、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0、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41、(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42、(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43、(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4、(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45、(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46、(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47、(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48、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49、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50、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51、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52、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53、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4、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55、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6、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57、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58、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59、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60、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61、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2、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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