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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第二十条》预告片是什么意思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预告证是干什么用的

1、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住建局上面查房子信息是预告抵押

住建局上面查房子信息,不是预告抵押。

房产预告抵押: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抵押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1、《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其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而《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

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5、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

6、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7、其次,现行法上对备案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备案性质认识不一,因此,也导致了实践操作当中的混乱。

8、如备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实行楼盘表控制房源之前,对同一个房子,如果前面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了,后又对该房子进行了备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因此注销后一个备案,没什么问题。

9、但如果该房子备案在先,而后该房又被另一人取得所有权,在此情况下,若备案信息上的当事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注销前一个备案的话,会引起一定诉讼风险,目前,几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为备案具有预防一房二卖的效力,因此,注销当事人的备案可能会影响到其权益。

10、而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1、预告登记由于是一种明确的登记类型,登记机构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行政诉讼。

12、最后,备案为一种强制登记,是出卖方的单方义务,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而预告登记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纯属私法范畴。

13、须注意的是,同一房产,在登记机构信息系统里既有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必须为同一当事人,否则就是登记机构明知一房二卖的情形下熟视无睹,有失监管之责。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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